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1447号之二
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永达变形缝装置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LE6U8C。
经营者:***,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州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53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350654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永达变形缝装置厂与被告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3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永达变形缝装置厂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永达变形缝装置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保全费267元,合计476元,由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永达变形缝装置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