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民初2062号
原告: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青园机电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018342XD。
法定代表人:胡春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利,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鹏,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良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上海帆兴交通设备安庆有限公司)院内**厂房代码9134080058456743X5。
法定代表人:叶笑,经理。
原告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良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并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汪少文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张天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苏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