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良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良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民初166号之一

原告: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青园机电城西一区1栋107-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018342XD。

法定代表人:胡春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利,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鹏,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良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上海帆兴交通设备安庆有限公司)院内8#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456743X5。

法定代表人:叶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培,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兵,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良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915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4150元,由原告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少文

人民陪审员  魏丽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