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执保16号
申请人: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青园机电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018342XD
法定代表人:胡春乾
被申请人:安徽省良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456743X5
法定代表人:叶笑
申请人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良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良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良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吴思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