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02民初471号之一
原告: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青园机电城西一区1栋107-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018342XD。
法定代表人:胡春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良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上海帆兴交通设备安庆有限公司)院内8#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456743X5。
法定代表人:叶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良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4150元,由原告安庆市施德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233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魏丽丽
人民陪审员*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