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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有限公司;龙港市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5民初5902号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港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