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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某某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江某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6592号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水泥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6MA1YJ0G64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大侯社区乌石街道集贤路**。 经营者:***,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六合区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6022417X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水泥制品厂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水泥制品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00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