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6592号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水泥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6MA1YJ0G64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大侯社区乌石街道集贤路**。
经营者:***,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六合区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6022417X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水泥制品厂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水泥制品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00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