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2692号
原告: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577389946W,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18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04189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金**5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