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18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庄洲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庄洲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仲裁委员会(2018)锡仲调字第169号调解书,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