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18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烟台庄洲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MA3CA7T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庄洲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2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40512元(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仲裁费13486元、公告费450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6执5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5月5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及工商总局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向无锡中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发出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2020年7月20日,本院收到该公司的异议函,称与被执行人之间有质量纠纷尚未解决,债权金额最终尚未确认,且该笔债权有其他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在先:2019年7月5日烟台市牟平区法院(2019)鲁0612民商22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该笔债权,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2020年4月24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2020)鲁0602执保40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该债权三年,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故不能配合履行本案通知书的付款要求。
4、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烟台庄洲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以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期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6、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申请有奖举报、公开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
7、现在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货款720000元、仲裁费13486元、公告费45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721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320000*121天*0.000175+720000*559*0.000175分段计算为77210元)以及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