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8民初2109号
原告:安睿**(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金华镇平塘东路320号、436号(新津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动能(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7号楼14层17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睿**(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动能(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安睿**(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安睿**(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睿**(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