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957号
原告: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阜丰路**。
法定代表人:杨佰平,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连 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房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