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406民初1824号之二
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4日出生,系公司法务总监,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12元,由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