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406执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合计2094878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