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06执保163号
本院执行的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2)湘0406民初1825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17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2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