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泰兴市城西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1971民初32995号
原告泰兴市城西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兴市城西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泰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成,被告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下称中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廖敏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泰兴公司与中远公司就船舶百叶窗配件签订的12份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泰兴公司应按合同履行交货等卖方义务,中远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等买方义务。 泰兴公司诉请的897378.8元货款中包括135229.46元质保金,泰兴公司确认该质保金系非因案涉12份合同产生,泰兴公司主张其通过债权转让自泰兴城西厂处取得该债权,因泰兴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该债权转让书面告知中远公司,故该债权转让的告知时间应为本案诉讼材料送达中远公司之日。泰兴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诉讼时效延长、中断等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中远公司关于该笔质保金最后一笔款项开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5日,该笔质保金已远超三年诉讼时效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泰兴公司诉请中远公司支付该135229.46元质保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中远公司提出的泰兴公司在每份合同中的履约情况均不一致,故每份买卖合同所涉纠纷应单独立案处理的问题。案涉合同格式、内容基本一致,仅所购货物类型、货款、交货时间及质保金比例的具体约定有所不同。中远公司虽在答辩中主张其因泰兴公司违约导致的损失应在案涉货款中扣除,但其已就泰兴公司的违约问题及损失赔偿问题另行提起诉讼,由另案进行处理,故本案仅处理卖方即泰兴公司对货款的债权请求权问题。泰兴公司、中远公司均对已履行的编号739W170076、739W170089、740W170065、740W170075、741W170065、741W170071合同尚未支付的货款640976.24元,及部分履行的803W170082合同尚未支付的货款121172.5元无异议,则本案债权确定,无必须分案处理的必要,本案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质保期的问题。案涉合同均约定质保期限自物资到中远公司仓库检验合格,中远公司建造船舶完工交付船东后24个月。泰兴公司已举证其送货情况,中远公司未在限期内书面回复各合同的质保期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泰兴公司虽否认中远公司取消合同及罚款的正当性,但并未否认中远公司在函件中关于其延期交货的陈述,视为确认延期交货的事实。根据案涉已履行全部送货义务的编号739W170076、739W170089、740W170065、740W170075、741W170065、741W170071合同及履行部分送货义务的803W170082合同的实际交货时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除编号741W170071、803W170082的合同外,其他合同距收货时间均已超24个月,故本院推定,编号739W170076、739W170089、740W170065、740W170075、741W170065的合同质保期已超过;编号741W170071、803W170082的合同质保期未超过。编号741W170071合同的质保金为14337.6元(741W170071合同总价238960元×质保金比例6%),编号803W170082合同的质保金为7270.35元(803W170082合同总价230920元×质保金比例6%×合同实际货款121172.5元/合同总价230920元),合计21607.95元,该质保金款中远公司暂无需支付。 关于泰兴公司延期交货等问题,中远公司已另案起诉要求泰兴公司赔偿,则其在本案中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综上,中远公司应向泰兴公司支付的案涉合同货款合计740540.79元(739W170076、739W170089、740W170065、740W170075、741W170065、741W170071合同货款共640976.24元+803W170082合同货款121172.5元-质保金21607.95元),泰兴公司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继续履行合同问题。案涉合同均约定,泰兴公司延迟交货超过交货日30天,中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泰兴公司确实存在延期交货超过30天的事实,中远公司据此依照合同条款提出解除合同且已通知泰兴公司,且当庭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则案涉合同已实际解除;泰兴公司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亦因中远公司的明确拒绝而无法继续。故泰兴公司诉请继续履行,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泰兴公司提出的系因中远公司迟延付款导致其延期交货的问题,涉及违约责任的评价,因双方均未就该违约责任在本案提起诉讼、反诉,故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泰兴公司为卖方,中远公司为买方,双方就中远公司的N739、N740、N741、N803、N804、N805六艘船舶的百叶窗配件分别签订了12份买卖合同,合同以船号开头,每艘船各签订两份合同,合同具体签订情况为: 合同编号739W170076,签订日期2017年7月31日,载明购买物资名称为气动百叶窗,合同总金额(不含税)119658.12元,合同总金额(含17%税)140000元,备注/船号N739;泰兴公司应在2017年9月15日前交货,物资到货并检验合格后,按照到货实际金额泰兴公司提供全额17%增值税发票给中远公司,中远公司在收到前述单据后90天内付清95%的货款,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支付;质保期限自物资到中远公司仓库检验合格,中远公司建造船舶完工交付船东后24个月;并约定了技术协议编号、交货过程要求、质量要求、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延迟交货超过交货日30天,中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 合同编号739W170089,签订日期2017年9月21日,载明购买物资名称为手动百叶窗,合同总金额(不含税)119658.12元,合同总金额(含17%税)140000元,备注/船号N739;泰兴公司应在2018年1月29日前交货,物资到货并检验合格后,按照到货实际金额泰兴公司提供全额17%增值税发票给中远公司,中远公司在收到前述单据后90天内付清94%的货款,余6%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支付;质保期限自物资到中远公司仓库检验合格,中远公司建造船舶完工交付船东后24个月;并约定了技术协议编号、交货过程要求、质量要求、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延迟交货超过交货日30天,中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 合同编号740W170065,签订日期2017年7月31日,载明购买物资名称为气动百叶窗,合同总金额(不含税)119658.12元,合同总金额(含17%税)140000元,备注/船号N740;泰兴公司应在2017年12月1日前交货,物资到货并检验合格后,按照到货实际金额泰兴公司提供全额17%增值税发票给中远公司,中远公司在收到前述单据后90天内付清95%的货款,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支付;质保期限自物资到中远公司仓库检验合格,中远公司建造船舶完工交付船东后24个月;并约定了技术协议编号、交货过程要求、质量要求、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延迟交货超过交货日30天,中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 合同编号740W170075,签订日期2017年9月21日,载明购买物资名称为手动百叶窗,合同总金额(不含税)119658.12元,合同总金额(含17%税)140000元,备注/船号N740;泰兴公司应在2018年3月24日前交货,物资到货并检验合格后,按照到货实际金额泰兴公司提供全额17%增值税发票给中远公司,中远公司在收到前述单据后90天内付清94%的货款,余6%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支付;质保期限自物资到中远公司仓库检验合格,中远公司建造船舶完工交付船东后24个月;并约定了技术协议编号、交货过程要求、质量要求、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延迟交货超过交货日30天,中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 合同编号741W170065,签订日期2017年7月31日,载明购买物资名称为气动百叶窗,合同总金额(不含税)119658.12元,合同总金额(含17%税)140000元,备注/船号N741;泰兴公司应在2018年2月1日前交货,物资到货并检验合格后,按照到货实际金额泰兴公司提供全额17%增值税发票给中远公司,中远公司在收到前述单据后90天内付清95%的货款,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支付;质保期限自物资到中远公司仓库检验合格,中远公司建造船舶完工交付船东后24个月;并约定了技术协议编号、交货过程要求、质量要求、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延迟交货超过交货日30天,中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 合同编号741W170071,签订日期2017年9月21日,载明购买物资名称为手动百叶窗,合同总金额(不含税)119658.12元,合同总金额(含17%税)140000元,备注/船号N741;泰兴公司应在2018年3月2日前交货,物资到货并检验合格后,按照到货实际金额泰兴公司提供全额17%增值税发票给中远公司,中远公司在收到前述单据后90天内付清94%的货款,余6%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支付;质保期限自物资到中远公司仓库检验合格,中远公司建造船舶完工交付船东后24个月;并约定了技术协议编号、交货过程要求、质量要求、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延迟交货超过交货日30天,中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双方后对合同进行了更改,合同最终价款为238960元。 合同编号803W170082,签订日期2017年12月10日,载明购买物资名称为手动百叶窗,合同总金额(不含税)197367.52元,合同总金额(含17%税)230920元,备注/船号N803;泰兴公司应在2018年8月10日前交货,物资到货并检验合格后,按照到货实际金额泰兴公司提供全额17%增值税发票给中远公司,中远公司在收到前述单据后90天内付清94%的货款,余6%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支付;质保期限自物资到中远公司仓库检验合格,中远公司建造船舶完工交付船东后24个月;并约定了技术协议编号、交货过程要求、质量要求、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延迟交货超过交货日30天,中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 合同编号803W170083,签订日期2018年1月10日,载明购买物资名称为气动百叶窗,合同总金额(不含税)113675.21元,合同总金额(含17%税)133000元,备注/船号供货范围按照技术协议N739-TA-M030-01-R1;泰兴公司应在2018年4月1日前交货,物资到货并检验合格后,按照到货实际金额泰兴公司提供全额17%增值税发票给中远公司,中远公司在收到前述单据后90天内付清95%的货款,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支付;质保期限自物资到中远公司仓库检验合格,中远公司建造船舶完工交付船东后24个月;并约定了技术协议编号、交货过程要求、质量要求、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延迟交货超过交货日30天,中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 合同编号804W170083,签订日期2018年1月10日,载明购买物资名称为气动百叶窗,合同总金额(不含税)113675.21元,合同总金额(含17%税)133000元,备注/船号供货范围按照技术协议N739-TA-M030-01-R1;泰兴公司应在2018年7月1日前交货,物资到货并检验合格后,按照到货实际金额泰兴公司提供全额17%增值税发票给中远公司,中远公司在收到前述单据后90天内付清95%的货款,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支付;质保期限自物资到中远公司仓库检验合格,中远公司建造船舶完工交付船东后24个月;并约定了技术协议编号、交货过程要求、质量要求、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延迟交货超过交货日30天,中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 合同编号804W170084,签订日期2017年12月10日,载明购买物资名称为手动百叶窗,合同总金额(不含税)197367.52元,合同总金额(含17%税)230920元,备注/船号N804;泰兴公司应在2018年11月10日前交货,物资到货并检验合格后,按照到货实际金额泰兴公司提供全额17%增值税发票给中远公司,中远公司在收到前述单据后90天内付清94%的货款,余6%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支付;质保期限自物资到中远公司仓库检验合格,中远公司建造船舶完工交付船东后24个月;并约定了技术协议编号、交货过程要求、质量要求、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延迟交货超过交货日30天,中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 合同编号805W170083,签订日期2018年1月10日,载明购买物资名称为气动百叶窗,合同总金额(不含税)113675.21元,合同总金额(含17%税)133000元,备注/船号供货范围按照技术协议N739-TA-M030-01-R1;泰兴公司应在2018年8月1日前交货,物资到货并检验合格后,按照到货实际金额泰兴公司提供全额17%增值税发票给中远公司,中远公司在收到前述单据后90天内付清95%的货款,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支付;质保期限自物资到中远公司仓库检验合格,中远公司建造船舶完工交付船东后24个月;并约定了技术协议编号、交货过程要求、质量要求、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延迟交货超过交货日30天,中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 合同编号805W170084,签订日期2017年12月10日,载明购买物资名称为手动百叶窗,合同总金额(不含税)197367.52元,合同总金额(含17%税)230920元,备注/船号N805;泰兴公司应在2018年12月10日前交货,物资到货并检验合格后,按照到货实际金额泰兴公司提供全额17%增值税发票给中远公司,中远公司在收到前述单据后90天内付清94%的货款,余6%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支付;质保期限自物资到中远公司仓库检验合格,中远公司建造船舶完工交付船东后24个月;并约定了技术协议编号、交货过程要求、质量要求、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延迟交货超过交货日30天,中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 2019年1月11日,中远公司向泰兴公司发出N739系列城西通风合同取消及罚款通知函,载明编号739W170076、740W170065、741W170065、740W170075、741W170071合同交货期分别延误了69、66、112、65、178天,编号803W170083、804W170083、805W170083、803W170084、804W170084、805W170084合同至今未收到相应的合同设备,中远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对延期发货的合同收取违约金并在合同未付货款里予以扣除,对超过约定发货期30天仍未发货的803W170083、804W170083、805W170083、803W170084、804W170084、805W170084等六个合同行使解除的权利,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等内容。泰兴公司确认收到该函件,但主张系中远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导致泰兴公司延期交货,过错责任在于中远公司,中远公司取消合同及罚款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泰兴公司主张N739、N740、N741船的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中远公司尚欠货款640976.24元未付;N803船的合同部分履行,已送货物的金额为121172.5元,中远公司尚未支付;N804、N805因被告解除合同,未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全部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中远公司确认N739、N740、N741、N803船所产生的货款,主张货款应扣除因泰兴公司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及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不同意继续履行N803、N804、N805合同,其已以泰兴公司违约为由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已到达泰兴公司,通知书已生效。 泰兴公司提交N803船的送货单,拟证明其于2018年10月19日向中远公司送N803船合同货物的事实。中远公司确认该送货单为803W170082号合同的货物,但合同约定送货期为2018年8月10日,实际收到货日期为2018年10月24日,延期75天,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主张泰兴公司存在多次迟延交货的情况,其中N741船编号741W170071合同货物迟延178天,于2018年8月27日才送货。 泰兴公司主张其在本案中诉请的款项有135229.46元质保金为案外人泰兴市城西通风设备厂(下称泰兴城西厂)与中远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产生,与其在本案所诉的12份买卖合同无关,但泰兴城西厂与泰兴公司为同一控制人,且该债权已由泰兴城西厂转让给泰兴公司,故在本案中一并诉请。中远公司主张该款项与泰兴公司无关,中远公司亦从未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该笔款项中最后一笔款发票的开具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至今已过诉讼时效。 中远公司主张泰兴公司存在迟延交货及所供货物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等违约问题,其已就泰兴公司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另行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正在立案审查中。中远公司主张泰兴公司所诉货款的货物质保期尚未超过,但未在限期内提交相关船舶的交付时间、交付情况等证据。 中远公司主张案涉12份买卖合同系各自独立的合同,泰兴公司对各合同的履约情况也不一样,不应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应分别立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泰兴公司提供的往来明细表,增值税发票,回复函,N739系列城西通风合同取消及罚款通知函,往来邮件,编号为739W170089、739W170076、740W170065、740W170075、741W170065、741W170071的买卖合同及买卖合同附件清单、合同更改通知书、往来明细、增值税发票,编号为803W170082、803W170083、804W170083、804W170084、805W170083、805W170084的买卖合同、合同更改通知书,送货单,报价单,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中远公司提供的泰兴市城西通风设备厂企业信息,739W170076合同,2018年1月2日中远公司与泰兴公司往来邮件,2018年2月1日中远公司与泰兴公司往来邮件,739气动风雨百叶窗整改后检查情况,739W170089合同,2018年1月30日中远公司与泰兴公司往来邮件,N739带盖百叶窗来货意见,N739带盖百叶窗来货意见,740W170065合同,2018年4月3日中远公司与泰兴公司往来邮件,N740百叶窗来货意见,2018年4月4日中远公司与泰兴公司往来邮件,N740气动百叶窗来货意见答复,740W170075合同,2018年7月31日中远公司与泰兴公司往来邮件,N740带盖百叶窗来货检验意见,740W170075合同,2018年5月28日中远公司与泰兴公司往来邮件,N741气动百叶窗来货检验意见,2018年6月26日中远公司与泰兴公司往来邮件,N741气动百叶窗来货检验意见,741W170071合同,N741百叶窗来货检验意见,803W170082合同,2018年10月25日中远公司与泰兴公司往来邮件,整改费用表,造船外包工程完工单,N739(合同号739W170076)气动百叶窗送货单,N740(合同号740W170065)气动百叶窗送货单,N740(合同号740W170075)手动百叶窗送货单,N741(合同号740W170065)气动百叶窗送货单,N741(合同号741W170071)手动百叶窗送货单,N803(合同号:803W170082)手动百叶窗送货单,2018年3月29日中远公司与泰兴公司往来邮件,2018年4月3日中远公司与泰兴公司往来邮件,2018年4月4日中远公司与泰兴公司往来邮件,2018年4月23日中远公司与泰兴公司往来邮件,罚款通知函,2018年9月10日中远公司与泰兴公司往来邮件,2018年11月14日中远公司与泰兴公司往来邮件,N739系列城西通风合同取消及罚款通知函,N803-804-805项目百叶窗采购金额预算超支审核表,N803-804-805气动百叶窗物资订货会议纪要,泰兴市中远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报价单,803W180035买卖合同,803W170083买卖合同,803W180035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804W180032买卖合同,804W170083买卖合同,804W180032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805W180034买卖合同,805W170083买卖合同,805W180034合同发票、记账凭证、送货签收单、装箱清单、付款申请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N803-804-805手动百叶窗物资订货会议纪要,N803-804-805舱盖百叶窗物资订货会议纪要,泰兴市长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单,803W180034买卖合同,803W180035合同发票、发货清单、付款申请单、付款委托书,江苏申浦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单,804W180031买卖合同,804W170084买卖合同,804W180031合同发票、记账凭证、发货单、付款申请单、付款委托书,805W170084买卖合同、合同更改通知书,805W180033买卖合同,805W180033合同发票、记账凭证、发货单、付款申请单、付款委托书,N803/N804/805延迟到货造成生产返工工时统计,索赔费用总账目表,803W170082、804W170084、805W170084手动百叶窗适用技术协议及备忘录,803W180034手动百叶窗适用技术协议,804W180031、805W180033手动百叶窗适用技术协议,803W170083、804W170083、805W170083气动百叶窗适用技术协议,803W180035、804W180032、805W180034气动百叶窗适用技术协议,以及本院的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一、被告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泰兴市城西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0540.79元; 二、驳回原告泰兴市城西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86.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泰兴市城西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16.26元,被告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负担5270.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妮
书记员 范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