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0106民初1649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平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设计费317,8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63,57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被告就案涉《某某调峰站及基础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公开进行招标。2022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中标案涉项目。后双方签署正式的《某某调峰站及基础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合同》,约定原告完成案涉某某调峰站及基础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的编制工作,合同总额635,700元(含税);根据《合同》第四条关于付款方式明确约定:“中标签订合同后7日内预付50%,可研编制完成交付合格成果拨付剩余50%合同款。甲方向乙方支付各进度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据”。《合同》第8.1条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成交金额的10%”。《合同》第九条关于案件管辖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案涉某某调峰站及基础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作,相应的设计成果移交被告交付使用,案涉工程项目目前也完成了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就案涉设计费用,原告曾以书面函件及律师函形式向被告多次发函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进行拖延付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截至目前,原告已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某某新能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付款义务是附条件的,其付款义务的前提是原告完成并交付合格成果。根据合同的约定,该合格成果需要经过被告的评审且经过被告的验收,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递交的可研报告,并未经过被告的评审,也并未经过被告的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在可研报告编制阶段,需原告在论证阶段、成果评审阶段及成果验收阶段,均应向被告递交4套纸质可研成果。本案中,被告仅收到原告论证阶段的可研报告,结合合同约定,该报告并未经过评审,也并未经过被告验收,不属于原告完成合同交付成果。因此被告对原告并不享有支付剩余50%合同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请,并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因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请,也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反而原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最终成果构成违约。 某某新能源公司并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违约金63,570元;2、本案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可行性研究编制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被告就天然气储备调峰站及基础配套工程编制项目报告,编制周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依约提交可研报告,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原告赔偿违约金63,57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反诉。 某某工程公司辩称,被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全部驳回。案涉设计合同是2022年1月进行招投标,2月份签的书面可研设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可研设计文件编制的时间是30天,从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日,那么完成时间应该在2022年3月底,但是被告在2025年5月才提出存在延期交付设计文件违约责任的诉求,该诉求明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就案涉设计文件编制的履行情况来看,原告不存在延迟交付的情形。案涉合同在2022年2月份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已经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平某某发送了案涉可研设计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文件电子版,平某某在微信中收到确认,后续要求原告根据案涉合同金额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开具发票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总价款50%的设计费。2023年7月5日,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欠付剩余50%设计费的财务询证函,明确就案涉可研设计合同目前仍然欠付剩余50%即317,850元的设计费。而且在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双方的微信催款记录中,被告对欠付原告设计费的事实均予以确认,均以公司目前正在重组等重组完毕后尽快进行支付为由进行拖延,被告从未提出过案涉设计文件存在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者书面的设计文件没有提交等情形,也没有提出过关于设计文件延期交付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相关诉求。综上,被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28日,某某工程公司中标《某某调峰站及基础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2022年2月,某某新能源公司(甲方)与某某工程公司(乙方)签订1份编号为NER-JT-FW/2021014G《可行性研究编制合同》,约定二、项目名称、内容(一)项目名称:《某某调峰站及基础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二)项目内容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某某调峰站及基础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具体内容如下:1.1项目名称:某某调峰站及基础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1.2标包划分:本项目一个标包。1.3项目概况:本项目对新建50×10·4m³/d某某调峰站及基础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1.4质量标准:合格,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1.5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1.6编制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项目要求2.1设计范围:对新建50×10·4m³/d某某调峰站及基础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2.2主要内容2.2.1主要内容储气调峰站主要工艺装置有:脱碳装置、脱水脱汞装置、天然气液化装置、冷剂储配装置、BOG增压装置等主体工艺装置以及LNG罐区、火炬及放空系统、空氮站、脱盐水站、采暖锅炉以及分析化验室等辅助生产设施;2.2.2储气调峰站公用工程:包括与主体工程配套的自控、通信、防腐与绝热、电气、给排水、土建、消防、环保、安全、职业卫生等内容;2.2.3建设规模:本工程建设规模为50×10·4m³/d的液化天然气工程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2.2.4工艺技术水平:储气调峰站建成后,将是一座工艺技术成熟、可靠,自动控制先进,“三废”排放达到有关环保标准要求的现代化储气调峰站。2.2.5结合气源来源情况、规划区内及周边上游资源供应情况,合理分析、预测、匹配各资源供应。2.2.6选址: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确定站点的位置和规模;选择确定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等。2.2.7环保。应作环境影响分析评价,包括:实施该对环境减排量,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分析评价的结论。2.2.8安全与职业卫生。包括经营模式、安全措施、劳保卫生设施、劳动定员等。2.2.9投资匡算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2.2.10实施可研的措施和建议。3、可研深度要求:满足国家政策导向和技术要求。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力,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且确保成果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准确、清晰有据,完成可研报告修编编制、评审通过。4、可研成果4.1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液化天然气设备与安装陆上装置设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主要包括可研文本及图纸。4.2可研成果应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集及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附件。应当严谨科学,内容齐全,并建立电子文档。4.3成果制作要求:可研编制单位在论证与成果评审、成果验收各阶段,均应向委托方提交4套纸质可研成果(包括文本、图纸);1套成果电子文件(含所有文字说明和图件内容)。最终纸质成果上应盖有编制单位图章。5、售后服务5.1成交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提供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成果达到项目的要求,并对质量保证的措施进行详细描述。5.2成交人根据本项目的用户要求提供完整的免费售后服务。5.3成交人在未取得招标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应对编制过程中知悉的招标人信息予以保密。5.4后续服务: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三、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599716.98(大写:伍拾玖万玖千柒佰壹拾陆元玖角捌分)(不含税),6%税金为¥35983.02(叁万伍仟玖佰捌拾叁元零角贰分),是乙方完成合同约定设计任务及内容所包含的全部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再另行取费,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四、付款方式:中标签订合同后7日内预付50%,可研编制完成交付合格成果拨付剩余50%合同款。甲方向乙方支付各进度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据。五、周期、地点、验收方式1、编制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2、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验收方式:通过甲方审查合格后向甲方提交4套纸质可研成果;1套成果电子文件(含所有文字说明和图纸内容)。最终纸质成果上应盖有编制单位图章。六、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贰份,乙方叁份。八、违约条款1、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成交金额的10%。成交投标人违约,直接从合同款中扣除。该合同落款甲、乙方处分别加盖某某新能源公司、某某工程公司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订后,2022年3月4日,某某工程公司人员舒某某微信向某某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某某发送《新疆可研3.4》PDF文件(162.3KB),并表示“这是目前的费用,看下你那边要求多少”;平某某回复“好的”。3月7日,舒某某向平某某微信发送《可研2022-03-05》PDF文件(1.7MB)及《新疆可研经济3.5》PDF文件(162.3KB);平某某回复“收到”。2022年4月29日,某某新能源公司支付某某工程公司设计费317,850元,某某工程公司向其开具收据。2023年5月15日,某某工程公司向某某新能源公司开具金额为635,7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年10月29日,某某工程公司向某某新能源公司交付4份精装《某某调峰站及基础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费收据》《设计评审记录》。 某某工程公司张某某与某某新能源公司***通过微信沟通设计费支付及开具发票等事宜,2023年5月15日,***向张某某发送开票信息图片,表示“按合同开就行,开票信息和你们之前开的发票核对一下”;张某某表示“开票信息收到”。2024年4月17日,张某某向***表示“张总,打扰您了。麻烦问下咱们这笔钱什么时候能付,现在又在反盘一季度清欠压降,按照去年函件三月底应付,单位追问此事,还烦您费心”;***表示“收到,到公司给领导汇报下回复你”。5月14日,张某某表示“张总,您好咱们这笔钱有进展了吗。”;***表示“我给领导汇报了,我们目前在内部整合,到月底或下月初看能不能明确,要是你们那边急,就过来我带你们见领导”;张某某表示“好的,我给我们邻导汇报一下”。7月3日,张某某向***发送PDF文件,并表示“张总,麻烦您又要询证了”;***回复表示“OK”的表情,并于7月5日向张某某发送由某某新能源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其财务专用章的《往来账项询证函》PDF文件,该询证函载明“致:某某新能源公司……1、应收账款:截止日期2024年6月30日贵公司欠317,850元”。后张某某多次微信向***催要剩余设计费,***表示公司会予以处理。10月14日,张某某表示“张总,咱们总公司钱打给节能公司了吗。”;***于10月21日向张某某发送***的联系方式。 上述事实有某某工程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可行性研究编制合同》《发图登记表》、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账单、《中国(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收据》《往来账项询证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某某新能源公司提供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合同》《发图登记表》,当事人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某某工程公司与某某新能源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本诉争议焦点为:一、某某工程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其要求某某新能源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317,850元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某某工程公司要求某某新能源公司支付违约金63,750元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反诉争议焦点为:一、某某工程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付可研报告的情况,某某新能源公司要求某某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63,750元的反诉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某某新能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针对本诉争议焦点,关于某某工程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剩余设计费是否达到支付条件。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成果制作要求:可研编制单位在论证与成果评审、成果验收各阶段,均应向委托方提交4套纸质可研成果(包括文本、图纸)、1套成果电子文件(含所有文字说明和图件内容)。”“付款方式:中标签订合同后7日内预付50%,可研编制完成交付合格成果拨付剩余50%合同款。”“验收方式:通过甲方审查合格后向甲方提交4套纸质可研成果、1套成果电子文件(含所有文字说明和图纸内容),最终纸质成果上应盖有编制单位图章。”上述条款虽然约定了设计成果的制作要求,但考量某某工程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仍应以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为准。某某工程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向某某新能源公司交付案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版4份、收据及《设计评审记录》,某某新能源公司予以接收。某某工程公司主张其于2022年3月即向某某新能源公司交付了案涉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文件电子版,并提供其人员舒某某与某某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实。某某新能源公司虽对该截图不予认可,但首先,该截图反映舒某某于2022年3月4日向平某某发送了大小为162.3KB、名称为《新疆可研3.4》的PDF文件,于2022年3月7日向平某某发送了大小为1.7MB、名称为《可研2022-03-05》及大小为162.3KB、名称为《新疆可研经济3.5》的PDF文件,平某某回复“收到”。某某工程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反映在此之后,某某新能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某某工程公司支付了50%的设计费317,850元;某某新能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微信向某某工程公司张某某发送其开票信息,某某工程公司并于同日向某某新能源公司开具了635,700元的全额设计费发票;某某工程公司多次向某某新能源公司催要剩余设计费,某某新能源公司均未发出要求某某工程公司交付设计成果或某某工程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的意思表示,并在某某工程公司向其发送的内容为“贵公司欠317,850元”的《往来账项询证函》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欠款事实。其次,经本院庭审中向某某新能源公司询问某某工程公司是否于2022年3月向其交付了电子版《可行性研究报告》,某某新能源公司回复庭后核实,本院限期要求其核实后提交书面结果,否则就该事实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某某新能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核实结果仍不确定,故本院就该事实作出对某某新能源公司不利的认定。据此,某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实其向某某新能源公司交付了案涉项目的电子版可行性研究成果,且某某新能源公司通过其行为默示某某工程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可以认定某某工程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故某某新能源公司应当按约支付某某工程公司设计费,其尚欠某某工程公司设计费317,850元未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某某工程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某某工程公司的计算方式:637,500元×10%=63,750元。某某新能源公司未按约支付某某工程公司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成交金额的10%。”某某新能源公司亦对某某工程公司计算违约金的方式认可。故某某工程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反诉争议焦点,某某新能源公司认为某某工程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编制周期30天内向其提交可研报告,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63,570元,计算方式:637,500元×10%=63,750元。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编制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通过前述认定可知,某某工程公司于2022年3月7日通过微信方式向某某新能源公司发送了案涉项目的可研成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双方均认可案涉合同于2022年2月签订,某某新能源公司主张签订合同之日为2022年2月28日,即其应当于2022年3月31日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该日起计算,但其在本院组织庭前会议2025年4月11日之后提起反诉,其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故其主张违约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某某工程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事由成立。综上,某某新能源公司该项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317,85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63,57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021.30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某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4.63元(某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已预交),由某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