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与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2684号
原告:夏某某,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赵堤镇。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代某。
被告: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陈某、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被告陈某、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夏某某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7.5元,按40%收取279元,由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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