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4984号
原告河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9F62T50G。
被告**圣龙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681387019B。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9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身份证号:41132119********。
被告河南道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阔**,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7PU447W。
被告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689372388。
被告**市正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河北省**市丰润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MA07NWKY16。
原告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圣龙水泥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道翔商贸有限公司、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市正鑫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河南**商贸有限公司诉**圣龙水泥有限公司、河南道翔商贸有限公司、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市正鑫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继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对河南**商贸有限公司诉**圣龙水泥有限公司、河南道翔商贸有限公司、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市正鑫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继续进行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