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

某某、唐山黎河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24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黎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南黎河桥西。
法定代表人:王继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化市山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化市风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黎河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继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黎河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二道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鑫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南三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俊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党峪镇金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俊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唐山黎河实业有限公司、遵化市山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遵化市风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黎河肥业有限公司、唐山鑫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3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再审申请人与唐山黎河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存续至今。2008年3月唐山黎河实业有限公司分立为五家公司而没有为再审申请人安排工作,给再审申请人放了长假。再审申请人多次找到董事长王继刚要求上班,给予的答复就是先回家等待上班的通知。时至今日,再审申请人仍在等待被申请人安排工作。因此,双方的关系一直持续至今。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拒付工资等证据,故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为申请仲裁之日。再审申请人自己补缴、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只是知道了被申请人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不等于知道了劳动关系权利或拒付工资的权利受到侵害。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故再审申请人主张劳动报酬及工资待遇的请求,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下,导致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错误。三、原审审判组织不合法。一审由审判员杨静、人民陪审员陈艳波和书记员张丽红参加案件审理,当庭未见审判长张玉红,但署名“审判长张玉红”却出现在判决书上;二审由审判长周丽和书记员张倩参加案件审理,当庭未见审判员李鑫、审判员高颖、法官助理徐伊璐,但署名“审判员李鑫、审判员高颖、法官助理徐伊璐”却出现在判决书上。四、二审法院审判长周丽当庭告知再审申请人“上诉书上已写明的就不用在庭上说了”,而被申请人就可以畅所欲言,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剥夺了再审申请人辩论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指令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系遵化市化肥厂职工,遵化市化肥厂改制后,***未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于2003年9月被新成立的唐山黎河实业有限公司安排工作。2008年3月唐山黎河实业有限公司分立为五家公司后,没有为再审申请人安排工作。***主张其多次找到董事长要求上班,得到的答复均是回家等待上班的通知,之后公司未给其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结合唐山黎河实业有限公司从2011年1月起便不再为***缴纳养老保险,***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至2013年12月的事实,可知***于其自己缴纳养老保险时已经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其于2016年7月向遵化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超过了仲裁时效。原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经查阅一、二审法院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一审法院对***的询问系审判员杨静,书记员张丽红记录,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张玉红、审判员杨静、人民陪审员陈艳波、书记员张丽红;二审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周丽、审判员李鑫、审判员高颖、书记员张倩,对***的询问系主审法官周丽。一、二审法院的审判组织合法,且***在一、二审法院的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中均予以签字,故对于***主张原审审判组织不合法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俊丽
审判员  常站巍
审判员  宋新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