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

浙江正豪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初4253号
原告:浙江正豪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午山岗村。
法定代表人:查永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峻峰、都永斌,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党峪镇金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俊忠,总经理。
原告浙江正豪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因原告浙江正豪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正豪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燕
书 记 员  潘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