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2606号
原告: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党峪镇金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秀,职位:执行董事。
原告:***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刘家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文秀,职位:董事长。
被告:中报互联(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1号楼6层619号。
法定代表人:郑盛旺,职位: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石博纳信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2号楼5层502。
法定代表人:郑盛旺,职位:执行董事。
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报互联(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石博纳信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彦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