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702民初70号
原告:南平市延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12号(绿金花园)北幢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必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41号慧谷白猫科技园3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平市延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必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延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南平市延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已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上海必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延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50元,减半收取计331.25元,由南平市延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