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民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南宁南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MWXTB7E。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14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芳,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李冬升,男,1977年11月19日生,彝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
原审被告:李阿机,男,1978年6月15日生,彝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
上诉人云南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升、李阿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1)云072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康元
审判员 薛淑华
审判员 马 昕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