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24民初6546号
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开区城郊街道罗宦社区(宁乡大道)未来方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乡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龙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喇叭口(汽车东站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家电公司)与被告湖南龙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果文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牛家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果文化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牛家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9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5124元(从2018年9月17日至2020年6月17日按月利率百分之一点二计算);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8日,因被告公司购买电器需要,原、被告签订《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电器销售合同》,约定货款为299700元,验收后一个星期内付款,违约方付守约方违约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支付了货款200000元,余款997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酿成诉讼。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电器销售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订购格力空调51台,总价299700元,约定验收后一个星期内付款,违约责任:违约方付守约方违约金五千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空调51台,安装验收后,被告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2018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0元,余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酿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器销售合同》、银行收款回单、金牛电器销售出库验收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电器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被告验收合格后应当依约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被告拖欠剩余货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99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超出了合同约定标准,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龙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9700元;
二、被告湖南龙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被告湖南龙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197元,由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负担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