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

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湖南龙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24执56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开区城郊街道罗宦社区(宁乡大道)未来方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龙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喇叭口(汽车东站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龙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立案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南龙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龙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龙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及缴存情况,其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2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龙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12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5897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488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