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

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24执563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开区城郊街道罗宦社区(宁乡大道)未来方舟**。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0年11月4日起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的1597.11元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扣划前述存款,从中收取案件执行费5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547.11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案款3500元。 本院先后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电话、面谈的方式将前述执行情况悉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措施暂时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在约谈中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案款6470元及相应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已付5047.11元,剩余部分未支付。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2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470元及相应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已执行到位5047.11元,剩余部分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研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