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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金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执行人: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执行人: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曾用名:宁乡县金牛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负责人:银某。
被执行人: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
被执行人:湖南同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
被执行人:湖南湘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湖南点益商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金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同辰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湘变电气有限公司、湖南点益商盟建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同辰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湘变电气有限公司、湖南点益商盟建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金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9691.2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3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426.2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35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11991.2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