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

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湖南宁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82民初2423号 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白马桥街道凤形社区人民南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后勤部主任。 被告:湖南宁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开区城郊街道梅家田社区金亭生活小区5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宁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南宁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50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00元(按百分之二元每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顺延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及法定代表人需家用电器,于2020年3月至12月向原告购买电器。2021年2月4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55013元,此款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湖南宁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列如下: 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 对账凭证、送货单,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55103元的事实 被告湖南宁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合议庭合议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家用电器。2021年2月4日,双方进行结算后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55103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对账凭证,凭证载明:“经公司财务对账核实,湖南宁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3月至12月与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材料商/个人)对账中,经最终对账确定,合计金额(大写)伍万伍仟零壹拾叁元整(¥:55013)未予以支付完毕。特此证明!湖南宁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账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货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家用电器产品,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对账凭证,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结算金额支付货款5510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算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现拖欠不付,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赔偿。对于损失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该标准超出了法律规定,故本院酌情调整为年利率6%。则以551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1年2月4日暂计算至2021年3月6日的损失为294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本案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宁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货款55103元; 二、被告湖南宁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94元(已计算至2021年3月6日,后段损失以实际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1年3月7日起继续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62元,由被告湖南宁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