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82民初917号
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宁乡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天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宁乡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受理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另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35元(已减半),由原告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负担(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