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筑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乾坤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22民初3293号
原告:宁夏中筑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2CKR8N。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专文化,群众,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被告:宁夏乾坤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958733157。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宁夏中筑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乾坤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宁夏中筑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乾坤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中筑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中筑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乾坤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中筑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