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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州昊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13678号 原告:周某,女,汉族,1980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