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118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冠生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4550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232,00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18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及以45,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8.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12.6元,由本诉被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7.5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740.54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539.40元,已被本院扣划,在扣除执行费3,740.54元后,剩余案款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已被本院冻结,冻结日期自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未查得其他财产线索。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45502号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联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钱 昕
书 记 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