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4197号
原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美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鹏飞,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建平,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韩蕊,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震坤,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孙振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事公司)、被告北京***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盛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理由如下:第一,其与**公司曾签订《大丸&回声艺术加工制作合同》,约定争议如不能解决,由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而盛事公司在该合同中披露的地址暨盛事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该地址可由租赁合同、网页截图、微信公众号首页截图等证据证明;**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二者均不属于上海市徐汇法院管辖范围。第二,***公司与**公司曾签订《展览现场运营外包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二者之间产生争议应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盛事公司已经就其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该案已经开庭审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经本院初步审查,**公司明确其提起本案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侵权关系,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盛事公司、***公司返还美术作品,与二者间加工合同、服务合同无关。
本院认为:**公司与盛事公司签订的《大丸&回声艺术加工制作合同》系双方间就展会会场的制作与搭建进行的约定,而**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基于返还美术作品,二者属不同法律关系,本案系占有物返还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盛事公司经工商登记的注册地是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幢XX室,该址具有向社会公示效力,可以确定为该被告的住所地。上述地址属本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项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嘉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 颖
书 记 员 陈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