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4197号之二
原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锁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鹏飞,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韩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震坤,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孙振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2021年12月6日,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嘉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姚 颖
书 记 员 陈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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