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轶海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5878号
原告: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231号1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韩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坤,女,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轶海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四惠通惠家园惠民园9号楼2808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轶海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已预缴),由上海盛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陆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