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6100号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振康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永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