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191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永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林武,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计人民币6,451,228.56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已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计人民币6,451,228.56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红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陆友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