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1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永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林勇,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告(被申请人)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819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计人民币6,451,228.56元或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红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友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