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3544号之一
原告: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金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巨才,男。
原告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0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财产保全费1,537元,合计3,712元,由原告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晨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