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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2825民初1785号 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武汉某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武汉某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向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