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工业园区椒园生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890D6F。
法定代表人:**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银成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161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XP078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湖北博今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银成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博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2022)鄂2825诉前调书14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80509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2754元和执行费4149元。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执行后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及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