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9869号之一
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盐盆街道杨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96835749U。
法定代表人:刘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乐琼,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恩县工业园区椒园生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890D6F。
法定代表人:龙刚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博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财产保全受理费888元,均由原告****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郑琦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