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5民初1614号
原告:恩施州可达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后山湾路62号亲新阁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8U4E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博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工业园区椒园生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890D6F。
法定代表人:龙刚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可达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博今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恩施州可达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恩施州可达地坪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施州可达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被告湖北博今电气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