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今电气有限公司

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博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5238号
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823612975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工业园区椒园生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8990D6F。
法定代表人:龙刚成,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博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