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3民初3151号之二
原告: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421071X2,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梅苑新村B区第三行13号二楼202房。
法定代表人:陈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奇生,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9012J,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凤凰南路1165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平。
被告:珠海中京电子电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3F741T,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珠峰大道西六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德威。
原告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珠海中京电子电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粤0403民初31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4,853,648.96元。原告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并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粤0403民初3151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
原告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5,22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45,229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5,204元。
审 判 长  刘嘉华
审 判 员  何 莹
人民陪审员  吴建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邝嘉文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