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6民初8824号
原告:北京风云际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高华财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风云际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公司)与被告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公司)及第三人北京高华财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华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风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湖南博创熙泽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国铁公司的股东,并持有国铁公司4.93%的股权;2.判令国铁公司及高华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将国铁公司4.93%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湖南博创熙泽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名下。事实和理由:2016年,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创熙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高华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高华公司将其持有的国铁公司5.5%的股权以人民币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创熙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创熙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后更名为湖南博创熙泽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创投资)。协议签署满6个月,博创投资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价款;该款项支付后10个工作日内,高华公司将其持有的国铁公司5.5%股权过户至博创投资名下,并配合博创投资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5月19日,博创投资与高华公司签订了《成都国铁电气设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签署满12个月,博创投资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价款。2017年,博创投资陆续向高华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199210000元。2019年6月24日,国铁公司注册资本由4412万元变更为4902.227万元,导致股权被稀释。因此,现博创投资应持有国铁公司4.930%股权,但是国铁公司一直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将股东变更为博创投资。博创投资系风云公司与华信超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共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华信公司系博创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风云公司系博创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在博创投资与国铁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发生后,华信公司却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风云公司有权为了博创投资之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现风云公司起诉至法院,愿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了(2021)川0116执598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发布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公告》,该公告载明:“……申请执行人国铁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高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1年11月1日10时至2021年11月2日10时止(因竞价自动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高华公司持有的成都国铁18.0033%股权……”,针对该拍卖公告所拍卖的国铁公司18.0033%的股权标的,风云公司认为该拍卖的股权实际属于博创投资,而博创投资系风云公司与华信公司共同成立的合伙企业,风云公司在合伙执行事务人华信公司超越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为了博创投资利益,提起主张,故向本院就上述执行行为提起了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了风云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在收到该驳回裁定后,风云公司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又向本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对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确权,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现风云公司对高华公司持有的国铁公司18.0033%股权主张确权,而该财产属于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风云际会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风云公司会已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本院继续审理风云公司作为原告向成都国铁主张确权之诉不当,本院应当驳回风云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风云际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