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风云际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8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三路913号。
法定代表人:范国海,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衡,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泰,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风云际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7号楼1层10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杰,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樟树市华信共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中药城E1栋25号楼12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信超越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6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员工。
原审第三人:湖南博创熙泽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柳叶湖清科基金小镇I型号C栋0202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信超越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俗四路8号院27号楼16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员工。
上诉人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风云际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樟树市华信共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湖南博创熙泽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8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展
审判员 罗晓都
审判员 史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成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