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8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高华财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信息大厦**-293。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昊霆,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茜,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三路**。
法定代表人:范国海,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高华财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高华财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高华财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 小 丽
审判员 傅 敏
审判员 胡张映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 学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