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超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6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八道30号。
法定代表人:江浩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细亮,男,该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婉,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超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中段南侧俊东大厦。
法定代表人:贾云涛,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优,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鹭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大厦921室。
法定代表人:邵一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伟,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男,该公司销售工程师。
上诉人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超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鹭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37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兰 岚
审判员 包 颖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宇尘